在日常的招标采购或非招标采购实践中,评标是国家法律或企业赋予一项神圣职责,在操作上一定要严肃、认真、细致,按规范程序操作,来不得半点的随意或马虎,可实务中不少评标委员会在评标中却是程序操作不规范、随意任性,极容易导致评标质量不高、评标结果纷争现象的发生。结合近期检查发现的问题,重点谈一谈评标基本原则。
评标评的是什么
招标投标活动中,投标人博弈聚焦于投标文件博弈,投标文件博弈聚焦于投标人提供的证据博弈。评标是按照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对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审查、比较和分析,而非是通过只言片语的沟通寻找外部证据,从中推选出最佳投标人的过程。招投标“一法一条例”、《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对其都有明确的解释,只有“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可以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除上述三种情况外,评标委员会要求投标人作出的澄清或解释违反公平公正客观原则,都是不合规的。
评标应该怎么评
评标委员会评标过程中,对投标人提供的投标文件进行审查,主要是对其证据能力、证据证明能力进行审定,排除相应证据、认定证据资格、补强证明能力的过程。在评审认证过程中,应重点加强应否必否、应认必认、应排必排等的评审。
1、应否必否,即在评审活动中,不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的投标文件,评标委员会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作出认证而非排除。虽然招投标 “一法一条例”对实质性内容均未作明确说明,但《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条均都对其有具体的法理解释。
2、应认必认,即在评审活动中,部分证据虽然存在一些瑕疵,但不影响其证明能力,评标委员会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作出认证而非排除。在评标实践中,往往会出现粗暴地否决投标人的投标。比较常见的是授权书中的被授权人未签字,许多数评标委员会会排除此证据,并在初步评审阶段否决投标人的投标。《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五条和《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都对其有具体的法理解释。
3、应排必排,即在评审活动中,应当排除的证据必须排除,不能作为支持投标人主张的证据来使用。在投标评审中,应排尽排重点要关注设备代理商与制造商的业绩和资质等证据的交叉使用、母公司与子公司业绩和资质等证据的交叉使用、过期资质等有效证件、财务状况不良、不满足建设规模要求的项目业绩等情况。
评标问题的解决不可能一步到位,需要各招标人共同努力,在招标实践中不断完善内控体系,引导招标、指导投标、规范评标的作用,实现资源的最佳配置,逐步实现规范招标治理体系和招标、评标实践,为实现依法治企业贡献招标力量。(法律与风险防控部 房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