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煤化党发〔2016〕13号
中共陕西煤业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委员会
陕西煤业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建立富余人员分流安置长效机制的意见
集团公司所属各单位党委(总支)、各单位:
为全面贯彻国务院《关于钢铁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国发〔2016〕6号)、《关于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国发〔2016〕7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化解过剩产能的部署要求以及集团公司治亏创效专题会议精神,进一步深化劳动人事“三项制度”改革,从根本上解决企业用人多、包袱重、竞争力不强的突出矛盾和问题,积极稳妥地做好富余人员分流安置工作,实现企业降本增效和可持续发展,经集团公司一届六次职代会团(组)长和专门委员会负责人联席会议审议通过,并经集团公司党政联席会议研究,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安置范围
本意见富余人员分流安置范围是指集团公司所属全资和控股企业按照国务院关于钢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和《集团公司所属企业编制定员管理暂行办法》(陕煤化司发〔2016〕57号)有关规定,从主营业务和非主营业务剥离出来的在岗合同制富余人员(包括从各级管理岗位剥离出来的富余人员)。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精干高效、注重效益的原则。各单位要以效益为中心,严格编制定员管理,按照集团公司下达的标准劳动效率和以不亏损为前提分别核定主营业务和非主营业务编制定员,最大限度地剥离主营和非主营业务富余人员。
(二)坚持依法合规、分类指导的原则。各单位要按照国家、陕西省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妥善处理劳动关系,维护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要结合本单位职工队伍状况,积极创新分流安置办法,综合运用内部分流、离岗退养、对外承包和内部待岗等各种渠道,扎实细致地做好富余人员分流安置工作。
(三)坚持积极稳妥、有序推进的原则。各单位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分流安置实施方案和相关配套办法,把人员分流安置与优化编制定员结合起来,把内部分流与外部分流结合起来,把产业结构调整和深化“三项制度”改革结合起来,依法履行程序,规范实施,稳步推进。
三、工作机制
富余人员分流安置工作是促进集团公司转型发展的重要举措,事关职工切身利益,事关集团稳定大局,为有效开展工作,建立富余人员分流安置长效工作机制意义重大。
(一)集团公司建立富余人员分流安置协调中心,成立以总经理为协调中心主任,分管领导为副主任,人力资源部、财务资产部、企业管理部、安全生产协调部、正规大小单双平台的文化部、纪委、监察、工会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工作机构,负责集团富余人员分流安置工作的指导、协调与服务。人力资源部为协调中心具体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富余人员分流安置协调中心的具体职责是:负责制定富余人员分流安置政策措施,合理确定待遇;负责审定所属企业富余人员分流安置实施方案;不定期发布内部用工需求信息,指导协调集团公司内部富余人员对口置换和分流安置工作;研究解决各单位在分流安置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重要事项。
(二)所属单位建立富余人员分流安置管理中心,成立以主要领导为管理中心主任,分管领导为副主任,相关职能部门为成员的工作机构,负责本单位富余人员分流安置工作的具体实施,并承担主体责任。富余人员分流安置管理中心的具体职责是:负责制定本单位《富余人员分流安置实施方案》及相关配套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本单位富余人员日常管理和转岗培训工作;积极推进劳务输出、项目承包运营和再就业帮扶等市场化运作业务,为富余人员实现转岗就业创造条件。
四、安置渠道和相应待遇
各单位从主营业务和非主营业务剥离出来的在岗合同制富余人员,一律进入各单位分流安置管理中心实施管理,统一按以下渠道和条件实施分流与安置,并享受相应待遇。
(一)特殊工种退休、病退和退职
对符合特殊工种退休、病退和退职条件的职工,根据国办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办理。相应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离岗退养
对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及以内的职工(含距特殊工种退休年龄5年及以内),经本人申请、单位同意,签订离岗退养协议,依法变更劳动合同。离岗退养人员,退养期间由所在单位按月发放退养生活费,并按规定分别由单位和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对实行工龄津贴的单位,退养生活费标准按单位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加本人工龄津贴确定。工龄计算至办理离岗退养之日。工龄津贴标准采用分段累计法计算。分段标准为:1-5年,5元/年;6-10年,10元/年;11-15年,15元/年;16-20年,20元/年;21-25年,25元/年;26-30年,30元/年;31年及以上,35元/年。
对未实行工龄津贴的单位,退养生活费标准由相关单位根据企业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和本人工作年限自行确定。
离岗退养人员社保费用个人应缴纳部分由单位在本人退养生活费中代扣代缴。
(三)解除、终止劳动合同
对符合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条件的职工,按照《劳动合同法》及各单位关于劳动合同管理的有关规定,依法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
(四)内部待岗
对暂未明确分流安置渠道的富余人员,统一实行内部待岗,发放待岗生活费,待岗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劳动合同期限。内部待岗人员,待岗期间由所在单位按月发放待岗生活费,并按规定分别由单位和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待岗生活费标准按单位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确定。待岗人员社保费用个人应缴纳部分由单位在本人待岗生活费中代扣代缴。
(五)自谋职业
对有自主创业或自谋职业意向的职工,经本人申请,单位同意,可签订自谋职业协议,保留社保关系,协议期限不超过本人劳动合同期限,由企业给予一次性经济支持。本人在集团所属企业工龄满3年,且距离岗退养年龄5--10年的,单位可一次性提供3万元经济支持;本人在集团所属企业工龄满3年,且距离岗退养年龄超过10年的,单位可一次性提供5万元经济支持。
(六)其它方面
1、对自愿放弃管理专业技术岗位的职工,经本人申请,所在单位同意,可转技能操作岗位。
2、各单位原不在岗人员原则上按原渠道管理。
3、集团公司根据国家、陕西省有关政策规定,结合企业实际经营状况,适时调整生活费标准等相关事项。
五、管理措施
各单位要以效益为导向,按照集团公司核定的编制定员,严格劳动用工管理,最大限度地压缩和清理外包外委、劳务派遣和其他用工,为富余人员分流安置创造条件,提供空间。
(一)凡经集团公司决定纳入关、停、并、转的单位,一律停止进人。
(二)对正常生产运营的企业,原则上不再新增合同制员工,按集团下达的标准劳动效率核定主营业务用工总量,以不亏损为前提核定非主营业务用工总量。各类非生产岗位的自然减员,原则上只出不进,只退不补,生产岗位缺员优先在待岗人员中公开选聘,择优上岗。
(三)对投产运营的新建项目单位,严格按照设计定员控制用工总量,突破设计定员的,必须履行报批程序。所需人员由集团公司统一协调,优先从待岗人员中选聘。
(四)对新建项目的人员配置,以满足项目建设需要为原则严格控制,新增人员由集团公司统一协调,优先从待岗人员中选聘。
(五)各单位要最大限度清理压缩非合同制用工,从主营业务剥离的富余人员优先安置在非主营业务岗位,转岗培训合格的人员优先置换各类非合同制用工。积极清退外包外委队伍,凡外包外委协议到期的原则上不再续签,所需人员由集团公司统一协调,对口置换。
(六)各单位要积极实施“走出去”战略,通过转岗和专业化培训,组织专业化团队,按照市场化原则,对外承包相关业务,拓宽富余人员安置渠道。
(七)各单位要做好富余人员再就业帮扶工作,加大与当地政府的沟通联系,通过争取稳岗补贴和社会公益性岗位,最大限度地拓宽富余人员就业渠道。
(八)待岗人员待岗期间的工龄连续计算;对提供岗位后不愿上岗的,由所在单位制定相应措施,核减本人待岗生活费直至解除劳动合同。
六、相关要求
(一)各单位要根据本意见,结合企业实际,制定本单位《富余人员分流安置实施方案》及相关配套办法,并履行职代会程序,精心组织实施。
(二)富余人员分流安置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单位要加强领导、主动作为、统一思想、正确引导,做好形势教育和政策宣传,制定针对性的稳定预案,及时化解矛盾,确保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确保关键人才和骨干员工队伍稳定,确保富余人员分流安置工作有序推进。
(三)各单位在优化编制定员和富余人员分流安置过程中,要积极创新人力资源管理与开发,形成员工能上能下、能进能出、择优上岗的良性竞争机制。尤其从各级管理岗位分离出来的富余人员,不得新设机构,变相安置。
(四)各单位要严格执行本意见明确的安置范围、安置渠道和相应待遇,对符合相应条件的各类人员,要张榜公布,接受职工群众监督。对随意扩大范围、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要严肃问责。
(五)集团公司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强政策研究,做好协调服务,及时总结和推广各单位在分流安置过程中好的经验和做法,并将各单位富余人员分流安置实施情况纳入年度考核。
(六)各单位《富余人员分流安置实施方案》及相关配套办法须于2016年4月底前报集团公司。
中共陕西煤业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委员会
陕西煤业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2016年3月4日
抄送:省国资委,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集团公司各领导,总经理助理,机关各部门。
陕西煤业化工集团综合部 2016年3月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