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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木煤化工产业有限公司富余人员分流安置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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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所属各单位、机关各部门:
    根据陕煤化集团公司2016年工作部署专题会议精神,为了落实产业公司“治亏创效、达产达效”工作目标,优化人力资源结构,盘活人力资源存量,提高劳动效率,降低人工成本,确保企业和谐稳定,维护员工合法权益,积极稳妥地做好富余人员分流安置工作,实现企业降本增效和可持续发展,根据陕西煤业化工集团《关于建立富余人员分流安置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精神,结合产业公司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基本原则
   (一)坚持精干高效、注重效益的原则。各单位要以效益为中心,严格定编定员管理,按照产业公司下达的标准劳动效率和不亏损为前提分别核定主营业务和非主营业务编制定员,最大限度的剥离非生产岗位富余人员。
   (二)坚持依法合规、规范实施的原则。各单位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妥善处理职工劳动关系,维护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要结合本单位职工队伍状况,综合运用内部分流、对外承包、离岗退养和内部待岗等各种渠道,扎实细致的做好富余人员分流安置工作。
   (三)坚持积极稳妥、有序推进的原则。各单位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分流安置实施细则和配套办法,把人员分流安置与编制定员结合起来,把内部分流与外部分流结合起来,把结构调整和深化改革、提高效益结合起来,依法履行程序,规范操作,稳步推进。
    二、安置范围
    本方案中富余人员分流安置范围是指产业公司所属全资和控股企业按照集团公司《所属企业编制定员管理暂行办法》(陕煤化司发[2016]57号)和集团公司《所属企业机关编制定员管理暂行规定》(陕煤化司发[2016]58号),以及产业公司相关规定,从所属单位主营业务和非主营业务剥离出来的在岗合同制富余人员。
    三、组织领导
    富余人员分流安置工作事关职工切身利益,事关公司稳定大局,为有效开展工作,集团已经成立富余人员分流安置协调中心。为加强对富余人员分流安置工作的组织领导,确保分流安置工作顺利推进,维护单位和谐稳定,产业公司成立富余人员分流安置管理中心,具体情况如下:
    (一)、产业公司成立富余人员分流安置管理中心:
    管理中心主任:任沛建田玉民
    管理中心副主任:吉秀峰弥文龙
    成员:宋如昌杨廷军 蔡元 侯卫斌 张光荣 倪大鹏  康栓虎樊战明 柯长华 张振涛 王军武 冯立华
    分流安置管理中心的职责:1、负责制定产业公司《富余人员分流安置实施方案》及相关配套办法,并组织实施;2、对分流安置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和考核所属各单位相关工作;3、负责与集团公司及外部协调,并积极拓宽安置渠道,落实内、外部分流安置工作;4、研究解决内部分流安置有关事项,对重大问题做出决定。
富余人员分流安置管理中心办公室设在人力资源部,负责分流安置日常管理工作。主任:侯卫斌。
    (二)、产业公司所属各单位要根据自己实际情况成立富余人员分流安置机构,单位“一把手”为本单位内部分流安置的第一责任人,人力资源工作分管领导、内部分流安置分中心主任为主要管理责任人,其他分管领导和部门负责人承担相应专业责任。各单位要配备熟悉法规、政策业务的管理人员,重新梳理和规范待分流安置人员的人事关系,按规定做好工资核算、薪酬发放、统计等日常管理工作,并按照集团公司和产业公司要求开展好相关业务。
    (三)、产业公司所属各单位的分流安置机构的日常事务仍由基层人力资源部门(分流安置机构)具体负责,公司相关部门实行监督管控。各单位要结合分流安置人员实际,按照内部退养、1-4级工伤、5-6级工伤、长病人员、待岗享受生活费、停薪留职人员、“两不找”人员及其他人员等对内部分流安置机构人员进行分类统计,形成独立报表,按时向产业公司分流安置管理中心进行上报。
    四、安置渠道和相应待遇
    (一)各单位剥离出来的在岗合同制富余人员,一律进入分流安置机构实施管理,统一按以下渠道和条件实施分流与安置,并享受相应待遇。
    1、特殊工种退休、病退和退职
对符合特殊工种退休、病退和退职条件的职工,根据国办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离岗退养
对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及以内的职工(含距特殊工种退休年龄5年及以内),经本人申请,单位同意,签订离岗退养协议,依法变更劳动合同。离岗退养人员退养期间由所在单位按月发放退养生活费,并按规定分别由单位和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住房公积金。退养生活费标准按单位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加本人工龄津贴确定,工龄津贴标准按集团及公司有关规定执行,工龄计算至办理离岗退养之日。离岗退养人员社保费用个人缴纳部分由单位在本人退养生活费中代扣代缴。
    3、解除、终止劳动合同
    对符合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条件的职工,按照《劳动合同法》及公司劳动合同管理的有关规定,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
   (1)协商解除劳动合同
    对于劳动合同未到期,经订立双方协商一致,可解除劳动合同(符合退养条件的人员不在协商解除范围),按《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并及时协助办理失业保险待遇和人事档案、社会保险转移手续。属7-10级工残人员的,应依法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2)终止劳动合同
    对于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的人员,终止劳动合同,按《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并协助办理失业保险待遇和人事档案、社会保险转移手续。属7-10级工残人员的,应依法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员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以及女员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劳动合同应当延续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
    4、自谋职业
    对有自主创业或自谋职业意向的职工,经本人申请,单位同意,可签订自谋职业协议,保留社保关系,协议期限不超过劳动合同期限。自谋职业的职工,距离岗退养年龄5年以内的,可享受6个月待岗生活费待遇;距离岗退养年龄超过5年的,可享受12个月的待岗生活费待遇。
    自谋职业期内各项社会保险费由个人按规定到所在单位缴纳,所在单位负责代缴到社保经办机构。
    5、内部转岗就业
    按照公开、公正、平等、择优的原则,根据岗位缺员实际,首先在各单位内部调剂安置;单位内部难以安置的,在产业公司范围内调剂安置。各单位要做好富余人员分流安置动员工作,鼓励辅助人员转岗培训后充实到一线;一线伤(病)残人员(含疑似职业病)可向二线调整,同时,要坚决按规定要求清理各类非合同制用工,为人员分流腾出空间,减轻企业安置压力。
    6、外部承包运营
    加强与集团公司及集团以外单位的信息联络和沟通,充分发挥公司专业人才优势,组建专业化运营队伍,充分利用集团政策支持,积极做好各单位人员分流对接工作,按照承包工程用工需求、队伍进场的时间节点,及时公布相关用工信息,通过个人申请、竞聘上岗,组织开展转岗培训,提升员工技能素质,为实施走出去战略做好人力资源保障。同时,面向社会积极拓展业务,尽可能增加员工安置数量。
    公司所属各单位要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将待岗人员转岗培训纳入整体培训,制定针对性强的培训计划,提高培训实效,切实满足技能提升及转岗需要。经本人申请,用人单位同意,参加专业化培训的人员,培训期间工资待遇执行基础工资、岗薪工资和年功工资。
    7、内部待岗
    对于通过以上渠道仍难以安置的人员,实行内部待岗(不超过合同期),员工待岗期间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待岗生活费(西安、榆林地区1480元/月;内蒙乌审旗1500元/月),并按规定分别由单位和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个人应缴纳部分由单位在待岗生活费中代扣代缴。公司范围内有缺员岗位或公司外部有用工需求的,要及时安排待岗人员转岗补充,对不服从单位组织的分流安置或转岗培训的员工,依据考勤记录,对具备法定解除劳动合同条件的,依法按程序解除劳动合同,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8、其它
   (1)进入分流安置机构的人员,其待遇与在岗人员同步发放。符合国家、省、集团公司、公司(局)待遇调整政策规定的范围和条件时,对其待遇进行相应调整。
   (2)凡从岗位剥离出来且按规定进入分流安置机构的富余人员,从进入中心次月起其待遇由各单位负责核发。
   (3)对自愿放弃管理专业技术岗位的职工,经本人申请,所在单位同意,培训后可转技能操作岗位。
   (二)实施分流安置方案前的不在岗人员
    对于2016年3月31日前的不在岗人员,各单位要认真核实不同类别人员性质,进入中心后按以下方式安置:
    1、职务退出人员
    产业公司机关及派出人员职务退出的按照产业公司相关办法执行;所属各单位职务退出人员按照各单位相关规定执行。职务退出人员不再进入安置中心另行安置。
    2、1-6级工残人员
    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享受伤残津贴,并按统筹地区工伤保险待遇调整政策进行调整,各项社会保险费分别由单位和个人按规定比例缴纳。
    3、未经劳动能力鉴定的工伤(职业病)人员
    停工留薪期内,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享受工伤待遇,停工留薪期满后,根据鉴定的伤残等级执行相应待遇。被鉴定为1-4级的,退出工作岗位,按规定享受伤残津贴;5-6级的,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的,按规定享受伤残津贴;7-10级或无级别的,待岗分流安置。
    4、职业病观察对象
    调离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岗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的,进入内部安置中心,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待岗生活费,各项社会保险费分别由单位和个人按规定比例缴纳,待医学观察期满确诊后妥善安置。
    5、患病或非因工负伤人员
    患病或非因工负伤人员医疗期内,按《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和公司有关规定享受病假工资。医疗期满经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男员工年满50周岁、女员工年满45周岁的,办理病退手续;未达到年龄的按照陕劳社发[2006]84号文件规定办理退职手续。被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缴费年限(含视同)累计不满15年以及被鉴定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且难以安排工作的人员,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病假生活费,各项社会保险费分别由单位和个人按规定比例缴纳。
    6、休产假人员
    产假期间按月支付产假工资,产假期满要求上岗的,所在单位根据岗位缺员情况安排岗位,难以安排的,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待岗生活费,各项社会保险费分别由单位和个人按规定比例缴纳。
    7、协议保留社保关系人员
    指与公司签订保留社会保险关系协议并履行协议规定责任和义务的人员。继续执行原协议,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按规定程序及时申报办理退休。
    8、旷工人员
    凡连续旷工15个工作日或累计旷工30个工作日的人员,按《劳动合同法》及各单位员工请销假及外出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按程序依法解除劳动合同,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五、管理措施
   (一)产业公司所属各单位要以效益为导向,加强定编定员管理,对生产运营单位,按集团公司下达的标准劳动效率核定主营业务用工总量,以不亏损为前提核定非主营业务用工总量。各类非生产岗位的自然减员,原则上只出不进,只退不补,生产岗位缺员优先从待岗人员中公开选聘,择优上岗。对已纳入关停、缓建的单位,一律停止进人。
   (二)所属各单位可根据本单位生产经营情况自主安排员工轮岗等情况,如实行轮岗制度,轮岗放假职工,应先冲抵职工年休假。轮岗放假期间员工待遇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待岗生活费。
   (三)清退各类非合同制用工。各单位要在2016年6月底前全面清退退休返聘人员和后勤岗位临时性用工;使用劳务派遣用工的单位,在2016年3底前必须将劳务工总量控制在10%以内,不得超指标使用劳务用工;对外包外委用工,协议到期的不再续签,为富余人员分流安置创造条件,提供空间。
    六、相关要求
   (一)富余人员分流安置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单位须高度重视,统一思想、提高认识,通过多种渠道做好形势教育和政策宣传,让广大员工充分认识到当前面临的严峻形势,积极解释员工分流安置政策,争取员工的理解和支持,保证富余人员分流安置工作有序推进。
   (二)各单位主要领导要亲自负责,落实工作任务,健全目标责任,要结合单位实际,细化富余人员分流安置实施方案,明确时间节点,并制定针对性的稳定预案,有效防范和化解矛盾,确保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确保关键人才和骨干员工队伍稳定。
   (三)公司相关职能部门要做好协调服务。加强与各相关单位的沟通与交流,收集员工的意见与建议,了解员工的合理诉求,准确掌握富余人员分流安置情况和信息,及时研究、协调、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使分流安置工作稳妥实施。
   六、附则
  (一)本办法解释权归神木煤化工产业有限公司。
  (二)本办法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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