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国家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地方政府和相关集团公司对工程建设项目领域的采购合规性越来越重视,并通过督促检查、巡视巡察等方式,对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开展专项整治。梧桐一叶而天下知秋,公平、公正、公开必然是采购行业的大趋势,招标采购由于有专业的招标代理机构组织,开评程序问题不多,而企业自主采购存在制度不规范、主观项评审不客观、客观项评审主观化等诸多乱象。
一、自主采购采购名称不规范,设置审计陷井
企业自主采购经常采用内部招标、邀请招标、议标等词语描述,在现行国家法律和行业规范中,这些都是进入历史的名词。自2020年起,中国招标投标协会、中国物流和采购联合会等相继就未达到招标条件的企业自主采购推出行业规范,对常用的谈判采购、询比采购、竞价采购等方式进行精确的定义,并对其实施过程进行规范性的引导。
准确的用语不容易产生歧义,避免在审计工作出现不必要的麻烦。若使用内部招标、邀请招标、议标、评标这种不规范的用语,审计人员自然按照招标投标相关法律法规开展工作。自主采购对应的是评审非评标,二种招标方式都是一轮次的报价,而企业自主采购往往二轮次以上的报价,采购单位自然就掉进自我设置的“陷井”中。《招标投标法》和《招标投标实施条例》仅适用于招标投标活动,企业自主采购活动不在其适用范围之内。
二、自主采购评审乱象诸多,踩“红线”、闯“雷区”
企业相关人员对法律法律、行业规范不熟悉,自主采购评审过程乱象诸多,存在诸多违反采购基本原则的问题。
1.响应采购的供应商自我介绍采购响应文件竟然是评审过程的环节。无论是招标采购还是自主采购,都是评标专家或评审专家对其投标文件或响应文件的评审,而非对其投标人或参与人的评审。澄清或说明都是由评标专家或评审专家发起的,投标人或参与人被动地进行相关解释。评标专家或评审专家不应接受主动的澄清或说明。
2.主观项评审不客观、客观项评审主观化。自主采购活动的某一主观项不是差异过大就是雷同,主观项评审确实是评审专家主观认知的差异,差异较大和雷同确实少见。某些单位在业绩数量的客观评审项,五个评审专家出现3个不同的分数,让人瞠目结舌。甚至某些参与人完全不响应的评审项,多个评审专家竟然给出分数。
3.只有评审办法没有评审标准,或评审标准没有评审指标。企业自主采购出于人员不足或懒惰心理,往往会写个评审办法应付或写个无指标的评审标准,评审过程质量可想而知。甚至写个综合评审法,用会议纪要代替量化评审。
三、关于规范企业自主采购的若干思考
采购环节仅仅是合同签订、合同履行的前置,法律纠纷往往是出现在合同履行阶段,很多人认为是合同签订时出了问题。其实不然,采购环节往往是埋藏了法律纠纷原因,合同履行阶段往往是把隐形问题暴漏出来,法律风控建设和合同纠纷管理应从采购源头环节管控,逐步规范现行的采购现状。
1.招标采购制度和企业自主采购制度分离
无论是法律还是制度都是有适用范围的,招标采购和企业自主采购适用的法律法规是不同的,招标采购必须履行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企业自主采购可参考行业团体标准自我完善。分离有利于理清招标采购和自主采购的工作界面,避免出现被审计时诸多不必要的麻烦。
2.参考行业团体标准完善企业自主采购制度
顺应国家对国有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规范化管理的大趋势,参考中国招标投标协会和中国物流和采购联合会出台的行业标准,对企业自主采购制度进行完善,准确描述采购形式及适用范围、采购实施程序、采购评审程序等,规范现有的采购全过程。
3.建立评审质量管控措施
企业自主采购的评审专家往往都是技术人员,对采购的基本原则、常用逻辑不了解,造成诸多不客观、不公平、不公正的事实,极易发生参与人异议和投诉,评审过程的问题往往成为其卡脖子、不硬气的关键。自主采购组织部门可用office办公软件制定评分偏离预警表单,通过office办公软件的柱形图等分析汇总项目评分偏离度、评分偏离度警示以及按评审指标的评分偏离度,为专家评分评估提供有益的依据,避免专家由于失误、人为因素的偏向性,出现评审结果的明显偏离,保证专家评分的客观、公正、公平。(法律与风险防控部 房伟)